我覺得,好像本版很多國小沒畢業的.
只好來講一下條文.
過了這五條.
一、限制換約轉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
,或經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
與或轉售,違者可按戶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二、重罰炒作行為,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或加價轉售,且明顯影響市場交
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違者可按交易戶數,處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
改正但未改正者,並可連續處罰。
三、建立檢舉獎金制度,民眾可檢具證據,向地方政府檢舉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實價登
錄違規行為,如經縣市政府查證屬實,將由實收罰鍰總金額中,提充一定比率金額作為檢
舉獎金。
四、增訂私法人購屋許可制,私法人買受住宅應檢具使用計畫,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同時限制私法人取得房屋後,於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五、解約申報登錄,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預售屋買賣契約如有解約情形,建商應在30日內
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不實者,將按戶棟處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處罰。另外,通過條文也明定,此次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其中第二條的細部解釋
一、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資訊,
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邇來時有部分不動產業者或炒作者,為哄抬房價、轉售牟利或加速銷售,
常透過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銷售價格、
銷售量或將不合理開價誤導為成交價等相關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爰為第一款規定。
二、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
部分不動產業者利用人頭(如親屬、員工或僱工)排隊、付定金或簽訂虛假預約單、
買賣契約等通謀虛偽手段,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哄騙消費者搶購,
引發民眾可能買不到房屋之恐慌,嚴重影響不動產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爰為第二款規定。
三、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
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
部分不動產業者、買受人或第三人,為藉由不動產買賣、轉售獲取更大利益,常以網路、
社群或於特定場所,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潛銷(如未取得建造執照即進行
銷售)、未經授權擅自銷售、仲介、提供換約轉售平台(通路)、協助換約轉售,連續買
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藉機哄抬售價,使自住需求之民眾
須負擔更高之房價,造成不公平交易現象,爰為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