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關於自用住宅重購退稅事宜,裡面有一條提到「但要特別注意,如果是先買新
房屋,再賣出舊房屋,買新房屋時,舊屋要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包括設有戶籍」,如果
是預售屋是要看簽約時間還是權狀登記日? 事情是這樣: 妹妹原與我同住(房A)她於201
9年11月底搬入新家(房B),但戶籍尚未遷入(房B)在2020年3月,又購買預售屋(房C),要
小屋
換大屋,直至2022年初才將戶籍遷入(房B),新購買之預售屋(房C)於今年7月交屋,房B已
於今年8月售出,預計9月開始買賣移轉,預計10月會搬入房C。是不是不符合此退稅事宜
?因為房C購買事實已於2020年產生,但房B戶籍是在2022年才遷入,問過幾位房仲都說我
們可以退稅沒問題,但還是感覺怪怪的,因為網路文章有寫說預售屋是看簽約日?想請問
比較資深的版
友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