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imgur.com/t3Oy9Se.jpg
依上面民法第759條修正的立法理由,自己出資興建建築物,為一種事實行為,於(保存)
登記前已取得所有權(這是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物權的一種類型)。
如果有人出錢蓋違章建築的話,那個人就是違章建築的所有權人。
https://i.imgur.com/ITfZq5T.jpg
又依上圖民法第759條,非因法律行為取得之不動產物權,應經登記,始得處分。
違章建築的所有權人,想要信託所有權給受託人的話,要先辦理保存登記,才能移轉所有權
給受託人。
問題是違章建築無法辦理保存登記,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就無法移轉所有權給信託契約的
受託人。
就算假設能信託相關債權好了,違章建築的所有權人自始自終還是出錢蓋違章建築的那個人
,依民法第759條規定,他的子子孫孫一樣能繼承該違章建築的所有權。
我在此真心的請益法學大師們:違章建築的所有權要如何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