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之銘言:
: 建管以前興建完成的建物,無須申請建照及使照,即為合法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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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建管之後才重建或增建的部分,除非有法令特別規定,否則就要申請建照及使照等相關執照,否則就是違建。
: 以前我親戚家有建管前的瓦屋,牆壁沒拆,上面蓋鐵皮,被鄰居檢舉,被建管單位認定是違章,要修繕的話,說除非你用原材料「瓦片」,否則修繕也是要向建管單位申請相關執照的。
: 後來我親戚賣給別人,那個人也是被鄰居一直檢舉,最後也只好自行拆掉了,然後重建時也是照規矩申請建照及使照。
不管你是建管前或是建管後興建的建物 在建管法令開始實施後
你只要有 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都要申請建築許可啦
不會因為你是建管前興建的建物 所以建管實施後的上述建造行為就不用申請建築許可
建築法第2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09&flno=25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
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建築法第2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09&flno=28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建築法第8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09&flno=86
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
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有
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以新北市來說 如果你的建造行為是在民國70年2月15日
以後才建造而沒申請建照使照的基本上就是屬違反建築法的建築 也就是違章建築
只是新北市認定緩拆的既存違建日期是 依照
"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 " https://reurl.cc/672nzV
所訂的"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為基準 所以緩拆而已
當初在民國九十四年發現有 建造行為 其實政府就應該要求停工或拆除
只是行政怠惰 或 當初沒人檢舉 就產生了 違法改建的違章建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