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大大:
不好意思,時間只是舉例,我修正成111年開始比較適合閱讀。
假設屋主從111/1/1遷入戶籍連續住滿六年,117/01/02遷出戶籍
打算在120/01/01賣掉,111/01/01~120/01/01無出租都是自住
但117年已遷出戶籍,111年~120年也是自住,這樣有符合房稅合一400萬免稅額嗎?
或著是規定要賣出的前六年需遷入戶籍才可以呢?
也就是120/01/01賣掉,114/01/01~120/01/01要入戶籍且無出租使用。
感謝房版的大大!!
第 4-5 條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
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