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板上專業大大
我剛買了一間公寓一樓的房子
民國七十年左右的屋齡
房屋總樓層是四樓
有一間地下室
當初是避難空間
但出入口在一樓的室內
現在樓上住戶主張地下室是避難空間
我們不能放東西在裡面
請問是否有解法??
https://i.imgur.com/DO028pG.jpg
https://reurl.cc/yYG4xl
做功課時發現有這條法規
是不是我們可以以此法規主張
地下室已經不是屬於防空避難室
所以不需要理會樓上住戶的主張?
我有需要去建管處申請什麼文件嗎?
有諸多不懂的還請見諒
感謝大大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