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未來公設面積就是由建商指定及分配公設專用者。
無法指定專用的,就是建商所有,管委會成立後移交管委會所有。
例如門前空間,建商可畫此區由某戶專用
機房室也可化某區,賣給XX電機公司專用
法規規定建物必要的公設就給管委會持分
沒有買車位及其他專用公設的住戶,
在權狀上就不會有公設的所有權。
這個概念,可以比照騎樓的所有權概念,
騎樓有限制使用,但是只要不違反法規限制,
就可以合法出租給攤販,大概就是這個樣子。
整個立法的精神,就是空間使用最大化
建商在賣你室內20坪時,跟你說:
送你門口1坪公設空間,可以規劃鞋櫃
整個空間更大了
權狀是主建物20坪 公設建坪1坪 總建坪21坪
有沒有很爽? 專屬邊間才有的優惠喔!
別人20坪 1000萬 一坪50萬
你21坪 1000萬 一坪47.6萬
這樣實坪制,是不是降價了
是不是很棒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