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太太於110/1月購入目前的住所,
兩人登記共同持有,但貸款人是我。
之後我因工作關係於112/1又購入另一間房
並將我的戶籍轉移過去持續至今,
太太的戶籍依然在第一間房。
由於第一間房的室內坪效不好,
想要滿6年之後賣掉重購,
所以有以下問題希望大家解答:
太太戶籍持續在第一間滿6年且無出租
那假設我們當時是1000萬購入,屆時1600萬賣出,仲介服務費,衛浴整修費用等加起來是100萬,
那課稅基礎額是否是:
1600萬-1000萬-100萬=500萬
其中我太太享有200萬免稅
(爬文有人提到夫妻共同持有的話
400萬免稅額是各半算,一人200萬)
所以應該是500-200=300萬
太太需要繳的稅是300萬的20%=60萬
我的話是500萬的20%=100萬
夫妻共同要繳160萬
那這樣不就同一件要繳兩次稅
一條牛扒兩層皮的概念?
假設只登記在太太一人名下,就很單純的500萬-400萬=100萬
100萬的20%=20萬
請問我的理解是否是錯的?
因為這樣算共同持有的稅反而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