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之前有發文問過舊家房子要租還是要賣掉的問題,非常感謝各位大大的回答,小弟受益良多。目前是傾向於把舊家給賣掉使用重購退稅。我想請教關於重購退稅的相關問題,不知道我的理解有沒有錯誤,麻煩各位大大指點,謝謝。
我跟我太太是共同持有桃園的房子(總價1200),現在是已經買了一間總價925的高雄二房預售,預計年底交屋,打算使用重購退稅,不過發現一些問題。
1,首先我們的共同持有是不是要取消掉改成單人持有呢?要使用重購退稅的話好像是要掛在同一個人名下(登記人跟借款人好像都要同一個?),那這樣是不是都掛在我身上比較好?
2,如果都掛我名下,那跟銀行的第二戶只能貸七成,我看去年的新政策是可以跟銀行簽切結書要一年內把舊屋賣掉就可以貸到8成了沒錯嗎?
3,舊家不能有租貸行為,這方面我有符合,不過要有自住的依據,阿我都已經搬到別的地方了要怎麼有自住的依據..工作也從桃園換到高雄了,這部分不知道怎麼辦?
4,還有土增稅的部分這點我看了半天還是搞不太懂..不知道能不能退。問題有點多還請多多見諒,希望有經驗的大大能提供一些建議跟答案,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