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時事,我改個標題來問。
根據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與
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且容積率不得超過其面前最寬道路(以公尺計)乘以百分之五十
之積數,未達三○○%者,以三○○%計‧」
所以如果以台北市一千坪的商四土地為例。
A. 如果該地面前唯一的路寬為12.5公尺,那麼該地的容積率會變成:
12.5 x 50% = 625%
實際上並無法用到商四的 800% 對吧?
B. 如果假設該地是四面環路,寬度為 6, 6, 12.5, 12.5公尺
B 跟 A 比實際上並沒有比較吃香對不對?因為是以最寬的路寬來計算。
兩者的容積率都是 625%,所以兩塊地要改建最後的樓高會是一樣的。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