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名下已有1戶「房貸」,主張其因有實質換屋需求,擬申辦第2戶購屋貸款,有何協處
措施?(本次增修)
答:針對先買後賣之實質換屋族提供下列協處措施:
1. 協處措施適用對象:自然人名下已有 1 戶房貸,主張其因有實質換屋需求,擬申辦第2
戶購屋貸款者。
2. 協處措施之內容: 上述協處措施適用對象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切結約定下列事項者,得不
受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及不得有寬限期之限制。 (1) 借款人應於第2戶購屋貸款撥款後1年
內,將第1戶房貸擔保品出售及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且清償債務並塗銷第1戶房貸之抵押權,
以及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
(2) 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之不利違約效果,包括:取消寬限期、立即收回 1 年期原應分期
償還之貸款本金(依貸款合約核實認定)及貸款成數差額;以及追溯自撥款日起,按貸款餘額
計收罰息;加收以轉貸等方式規避切結事項之違約金。
3. 113 年9月20日前申辦之貸款案件亦得適用本協處措施。
心得:
預售屋即將交屋卻苦於貸差交不了屋的換屋族們,得不用含淚解約,也不用找高利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