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積電橋頭設廠利多 知名建設公司毀約判

作者: zzahoward (Cheshire Cat)   2024-11-05 09:28:59
※ 引述《jerry1019 (古密斯)》之銘言:
: 據我所知,頂多賠兩倍訂金,或是回文提到的10%。但房市上漲金額之大,賣方若見到行
: 情暴漲,尤其近幾年這類現象應該很多,只要賠少少的錢,就能直接違約通吃,受氣買方
: 也只能吞。想想都覺得不合理。這賠價差的判例,是有什麼特殊原因嗎?希望以後都能比
: 照賠償。
這案子,就是建商行為太離譜啦
民事上面損害賠償必須要有明確證據損失金額
那種連帶/間接損害都超難談的,要能談下來,都是經過很完整的論述才有辦法
而且通常都無法賠到預期
台灣連人命都有公定價格了XDDDDDD
建商就是平常過太爽,直接賣給第三方錨定了獲利空間
直接給原告一個基礎去求償
沒看過邱成這樣的好像沒在怕,當然這個案子一定會再上訴
另外,很多人都以為簽約才算真正完成買賣
但民法上的諾成契約成立其實很寬鬆,只要雙方有"合意"行為就成立了
舉例來說,不知道各位有沒有跟大公司如TSMC或Formosa做生意過
你報價單過去,他議完價就丟一張PO過來,上面也沒提到你的報價單
基本上你執行了,就代表買賣合約成立
所以這個原告就是有提出證據表示當初銷售也合意出售了
同時也收了訂金
自然在民法買賣成立上就站得住腳
作者: ChikanDesu (癡漢)   2024-11-05 09:29:00
如果經過代銷那就可以賴給代銷擅自同意
作者: EvilJustice (終於)   2024-11-05 09:46:00
台灣是個法治的國家
作者: marvinyc (醉裡挑燈看劍)   2024-11-05 10:00:00
那這個案子會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問題嗎端看第三人簽約下訂與否而定?
作者: oasis66666   2024-11-05 10:04:00
已經賣給第三人了,直接求償所失利益這案會賠到2822萬就是因為包含了所失利益
作者: askey (像鑰匙)   2024-11-05 10:32:00
作者: enonrick (EnonRick)   2024-11-05 10:51:00
法院認證炒房有理,建商爛沒錯,但金額太離譜
作者: darkMood (瞬間投射)   2024-11-05 12:57:00
金額不離譜啊,建商想凹的,通通得吐出來。
作者: JOKO58802218 (鋼鐵加魯魯)   2024-11-05 14:30:00
律師方向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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