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10:25:14<先講重點和結論>
關於本次「違法」的判定爭議,
我們會向站方詢問板務和法務的職權界線,
若是屬板務範圍,
會將目前板規修改為分程度禁言;
若屬法務範圍,
則移除板規20-1中的違法行為和鼓吹違法行為。
不論如何,
只要板規有修改,
這次nckuwei板友的案子都會改判。
板規中違法行為相關規定是因《本站使用者條款》而制訂,
5、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
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您為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
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
益或違法之行為, 包括但不限於:
(a)妨害他人名譽或隱私權。
(b)張貼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
序、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
(c)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d)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e)從事不法交易行為。
(f)濫發廣告郵件及張貼廣告文章。
(g)其他本站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基本上,在看板上的發言行為屬板務業務,
而法務則負責如Violation板和PttLaw板等檢舉、法律流程處理和法律諮詢。
但如同板友所說的,
板主並非法律專業人員不能自行認定違法,
因此將請站方釋疑關於這部分的業務和權限界定。
再來是關於廣告部分,
PTT本來就禁止廣告(見上一頁),
因此視為嚴重違規,
嚴重違規因此罰則本來就偏重,
但若大家認為太重,
可以修改為退文並禁言三個月。
如果要改,
這部分將跟違法行為板規修改時一起討論並修改。
廣告文的判定:
1. 有商業獲利(包含免費但可達到宣傳效果)
2. 非學術研究或政府單位主辦
符合以上兩點視為廣告。
因此我拒絕了電影贈票宣傳、XX夫妻感情促進營或市場調查一類文章,
也絕對沒有閃光文被當成廣告文的判例,
這點請大家放心。
總之,
請大家等站方釋疑出來,
再一同參與板規修正討論吧!
作者:
rainbowpo (You sure !)
2016-09-14 10:26:00板主辛苦了
作者:
nunu1102 (尊重別人=尊重自己)
2016-09-14 10:26:00版主辛苦了,也請看下我在閒聊中的推文建議尊重你的回答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4 10:36:00辛苦了
作者:
dogday (臭酸的綠茶)
2016-09-14 10:52:00其實版上很多偏激言論都踩在法律的界線上推錯篇…
建議是不管如何 都要修掉這一條板規 不然真的鬧起來檢舉 一定血流成河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10:54:00確定會修改呀
不能給鬧板機會的 可以看女板隨便鬧起來就靜板那條檢舉很明顯是貓本自己過不去 所以檢舉 小題大作跟我要去檢舉另一半偷看我LINE訊息一樣
這條版規我覺得可以討論"違法"是否應該定義明確一點,是指刑法(含特別刑法),也就是會被判拘役罰金徒刑的,行政罰比如違規停車或棄養貓狗這類被開單繳罰鍰的改成
短期水桶,這樣輕重可能比較適當,另外拿民法那種訓示
性規定來討論的我個人覺得那更構不上"違法"了言論自由也是有極限的,不是無敵星星
在違法方面站規已經有一些規定擺在那邊了 板規在列只是讓有心人士去惡意檢舉 水桶別人 搞文字遊戲了
另外我覺得,現行板規下就是請站方解釋"違法",如果站方認為動保法罰鍰處分不算,就解n的桶,如果算,那就依現行板規走,之後修法也不能溯及他這次的水桶處分
如果動保法這都算 我就卯起來檢舉那些偷看另一半FB跟賴的 根本已經違反刑法 是不是都要永桶了這種小事給貓本狗本鬧起來都有夠嚴重 真的要弄成這樣就是地獄了 超過半數在婚姻板發文的都違法了吧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11:08:00修改後可以溯及既往,因為這次是板規有失比例原則
妨礙秘密也不算嗎確實是有失比例原則 但我的意思是這種小事情都水桶
看清楚條文,那條有規定"無故",事實上也可以找到看男
在推脫產的 發偷看文的 罵婆婆的 是不是也都要桶了
所以我說最好明確定義"違法",脫產也不一定就有刑責
作者:
isaacc (小元宅爸)
2016-09-14 11:12:00板主辛苦了
to apple 但是你也可以找到很多起訴的我只是要表達 這個貓本事件都可以水桶 不管幾天那麼其他很多情況 就桶不完了
作者: marchtue 2016-09-14 11:15:00
A大 你說的那個不起訴新聞是因為男友有女友的line的帳密(女友自己給的),本來就不是偷看,當然不起訴。
作者:
isaacc (小元宅爸)
2016-09-14 11:16:00你知道帳號密碼,不代表你可以未經授權R看就看喔...
作者: marchtue 2016-09-14 11:19:00
自己交帳密給別人就是授權的意思,去查實務見解再來
5566 的言論我非常不認同,言論自由是有條件的,你到底懂不懂法律,ptt也是公開場合不應鼓吹犯法行為!版主要小心不要隨之起舞,總之我是反對
作者:
isaacc (小元宅爸)
2016-09-14 11:24:00To marchtue: 謝謝指點。所以不能只給人家"保管"嗎?
對啊所以說要符合刑法358,要有無故/輸入之類的要件,未必偷看就是犯法了,坦白說這很複雜,我覺得要版主去認定這個真的很辛苦
kitt 我有說在不違反站規的前提好嗎 站規已經有一些規範了誰都沒有在鼓吹 況且 那篇原文 那算鼓吹嗎?小題大作與否而已
作者:
isaacc (小元宅爸)
2016-09-14 11:27:00其實5566很多id耶,這樣地圖泡有沒有違法嫌疑阿...
我記得之前看過一個實務見解,說老婆懷疑老公出軌,在
樓上放心 我知道他在說我 但我不會像貓本一樣過不去去檢舉這種事情
作者:
pastoris (tu es ma came)
2016-09-14 12:04:00我是覺得没必要管個版要版主弄得好像免費法咨那麼辛苦的找判例查見解。言論自由是最高法律下大家自我約束,真失言到觸法被告自負跑法院成本。ptt就是嗑牙虛擬嘴砲~務實上犯法不該是我們決定的,也不該把責任歸版主。除了ttb那等大事件想不出有什麼道理判永桶的
作者:
HelenaK (愛蓮娜)
2016-09-14 12:09:00純推板主辛苦了~
作者:
afria (阿法)
2016-09-14 12:18:00難得有可以理性溝通的好板主,先推一個。不過這條真的需要重新辯證修改...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6-09-14 12:20:00我也同意 不要小題大作
作者:
norikko (水妖)
2016-09-14 12:23:00推AA大 真的要討論違法也該分行政罰與刑罰
尊重版主執行版務 這次讓大家集思廣義討論一下也是本版寶貴經驗之一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4 12:27:00推
版主辛苦也尊重版主判決,但這次檢舉真的有小題大作之嫌那個檢舉id,板上從沒看過..趁這個機會討論一下板規+1
作者:
GFDS (on diet)
2016-09-14 12:46:00板主 以常理判斷 他根本沒鼓吹 為何要判這條
作者:
sopoor (愛染秋雨醉箋札)
2016-09-14 13:16:00版主可以溝通先推,但現實生活中,應該沒有因為"建議放生"而被判刑的例子
棄養本來就不會判刑,只是行政罰鍰,現實生活中當然不會有了
作者:
sopoor (愛染秋雨醉箋札)
2016-09-14 13:28:00但是國考王只是"建議"連行為都沒有唷,所以連罰鍰都不會有
我不知道該怎麼跟你講你才能理解,國考建議一個會受罰的行為,國考建議的這個行為不違法,但是違反板規,版主則是依據板規桶他,運作起來沒有問題,這也跟國考的行為有沒有被罰鍰無關,因為本來就沒有法源依據會去罰"建議棄養"這件事A行為違反,國考建議他人從事A行為這個"建議"是B行為版主罰的是B行為,不是A行為A行為違法*
作者:
sopoor (愛染秋雨醉箋札)
2016-09-14 13:32:00我知道,所以這才是有問題的點,現實生活中都沒有法源,但版主的判決是"違反法律",都沒有法源了,哪來的違反法律?
不,我看你還是不理解,A行為違法與否會影響到B行為是否違反板規,今天國考所建議的A行為(棄養)違法這是有法律依據的,所以版主才會認定"國考建議棄養"="國考建議違法行為"這個建議行為可以依板規水桶當然很多行為是不是違法第一時間不是那麼的好判斷,這
作者:
sopoor (愛染秋雨醉箋札)
2016-09-14 13:37:00你說的點我明白,但我說的點你不明白,所以你以為我不明白
也是大家在討論的這條版規妥適性和執行可行性的問題了你強調"現實生活中都沒有法源",但棄養受罰有啊
作者:
sopoor (愛染秋雨醉箋札)
2016-09-14 13:39:00a大,我知道妳哪裡不明白我的說法了..."建議放生"這是沒有
作者:
GFDS (on diet)
2016-09-14 13:40:00重點應該在鼓吹吧
作者:
sopoor (愛染秋雨醉箋札)
2016-09-14 13:40:00法源的(我的看法),但你覺得這是有法源的(棄養),但你若是有
作者:
GFDS (on diet)
2016-09-14 13:41:00既然不是鼓吹 就沒有鼓吹違法的事情
作者:
sopoor (愛染秋雨醉箋札)
2016-09-14 13:41:00去看"放生"這個詞彙的定義,會發現各機關的定義都有衝突或重複的地方,野保法是先出來的,動保法是後續的,所以涵蓋範
作者:
sopoor (愛染秋雨醉箋札)
2016-09-14 13:44:00圍會發現野保法有涵蓋到動保法,後續又因為一些原因,各地方
我是說 如果要來談國考有沒有違反板規 他哪裡違反板規國考文章是建議放生 放生又不等於棄養 動保法規範處罰是處罰棄養 遺棄 不是處罰放生放生一詞 並不等於棄養 板規規定不得鼓吹違法事項他並沒有違反動保法相關規定國考文章也沒有列到可以判定他是棄養的內容 何來違反動保法 事貓本想搞事 看到放生就高潮要來檢舉而已所以這判例根本根本沒有法源依據 而且也沒有違反動保一開始是在討論 這條惡規是不是要刪去 現在看大家在談國考是不是違反 我覺得應該要幫他說話 他沒有違反板規
作者:
lail (古道照顏色)
2016-09-14 14:07:00其實國考兄只要建議帶到收容所就沒事了(我不認同棄養的行為,但是這是目前的規定,很無奈)
作者:
sopoor (愛染秋雨醉箋札)
2016-09-14 14:20:00感謝A大花時間解釋,果然有些地方沒弄清楚.
不會啦,我們可以針對一個判決這樣討論,但若這條版規不改,以後再有同樣問題,版主會被煩死的 XDDD
作者:
sopoor (愛染秋雨醉箋札)
2016-09-14 16:56:00不是一言堂才是良好的討論阿 XD
"棄養" "放生" 未必是違法的. 只有看到判決文,不清處原文是怎麼寫的. 不過只要把動物送到收容所,繳幾千元. 就可以合法完成棄養的動作.縱使原意是違法的棄養行為好了, 但也不到鼓吹的程度吧?
照板規看 阿緯的意思應該是要棄養好棒棒 大家來棄養才對 但顯然不是如此
作者: matsui88 (松) 2016-09-15 17:08:00
版主辛苦了!
作者:
icolee (icolee)
2016-09-16 01:23:00板主真的辛苦,明明就某兩個ID超級盧,兩個整天都很閒在那邊引戰,卻加重版主的工作量,超級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