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同原po文章,但是以生物學角度來看,人不論怎麼演化,發展出不同文化保障權益,
但核心仍脫離不了人性。
人性之一就是求偶(courtship),求偶源自於交配(mating)驅使,現實生活使你認知只
能生多少後代,但是無法壓制你的需求。
人的法律規範,使人不得以強迫方式使對象受孕,而在客觀的條件下,女性對於性的主導
佔主動優勢,後續許多學說也是針對人的機制、心理來探討,至少就我們學過的生物基本
觀念,在哺乳類動物,能獲得交配是男性具備某些條件或優勢,這機制很複雜,請別單純
以為有錢就好(這是一項影響不算小的加權,但不是絕對),不具備優勢的人會喪失交配
機會就權利,解釋再人身上,就很單純簡化為給幹或不給幹。
給幹要滿足給幹條件,當然有人會認為這是生存者偏差,但是就生物機制,能獲得交配都
是生存者啊,更白話說法你滿足了女王,女王願為君開蓬門。
理解了利害關係才能去解決問題,怎麼與人相處可以試著用關係模型、用行為加權來解釋
,但人又是複雜生物,我們只是觀測這黑盒子的輸出入大部分穩定的線性關係,黑盒子本
體的研究並沒有完全解決,所以也會有人對於這類研究斥之以鼻,認為應強調情感,現實
就是身為人要有場美好體驗,生物機制及情感運作都要掌握,不然就是退而求其次在擅長
項目發揮了。
不過身為人,你更可以感謝法律
真的不愛,感情上這種發散問題怎樣都找不到其解,但是放在法律上,可以好好收斂在一
定範圍,談好條件,好好離婚或分手,人的生命有限,適時放手也是拯救彼此剩餘生命。
至少可以有禮貌當個陌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