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ovagirl (novagirl)》之銘言:
: 最好的辦法就是離開這個房子 斷絕聯絡
: 如果你先生狠的下心,根據文中你提及的部分
: 他應該有房子2/3的產權,其實已經可以強制賣了
: 但他要通知婆婆,婆婆可以選擇是否要買下持份
: 不然就是賣掉後,婆婆取得他應有的那份的價金
: 然後你們就搬出去了
大伯把他持有的1/3產權賣給原PO先生.
男方為購得這份產權所以去貸款.
在我看來這就是一個交易行為. 理論上價錢也是談好的.
大伯要如何運用賣掉產權得來的現金, 是大伯的自由沒錯吧?!
然而原原PO使用的字眼是 "被害" 及 很生氣20萬月中這件事.
想想到底是被害了什麼?
本來住家裡沒什麼額外費用,
先前也考量了未來爭產問題, 而有等錢存夠了買大伯持份 或 賣掉自己持份的作法.
只是想不到大伯早一步想處理掉他的持份.
也就是提早面臨 貸款購買大伯持份, 或是房子賣掉去租房的選擇.
但畢竟本來是沒額外費用 變成要租房, 且付租金和付貸款也差別很大.
所以就都是大伯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