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我不認同利用法律的規定來懲罰,而忽視第三方(小孩)的權利,但還是其他地方可以
討
我們先假設原po跟妻子最終是往離婚方向走(也符合板上普遍的道德認知),
而且原po無意去懲罰妻子,離婚、財產、兩個小孩撫養處理好,此次事件過後,就形同陌
路
試問各位,今天有個人跟你說:
我想墮胎,不過這份文件需要你的簽字,你擁有直接決定權。
這時你簽或不簽?
(這位女性不是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懷孕的,單純自己闖禍不想負責。)
我相信板上普遍認知是:
1.沒能力生就不要生
2.不該把自己的小孩當籌碼
3.希望給小孩相對健全的成長環境
上面的情況建立夫妻雙方對撫養小孩的共識。
我認同優生學、小孩與母親權利取捨的概念,但是建立在"當事人"的情況。
提問完全是個兩個外人的小孩出生與否,個人想法是何必淌這個渾水,更何況是原po所遇
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