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viepart (live or life)》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為何醫生說現在有公文不能明寫出宜休養"天數",因為公司內規規定五日內病假需開立健保診所醫生證明,超過五日要教學等級醫院的醫生證明,皆需寫明宜休養天數日期,宜多休養這種模糊字樣不接受。這樣兩邊衝突很擾民阿,總不能為了開證明到處求醫生碰壁吧!如果有法律上的條文說明哪邊才是正確的,麻煩讓我看一下,謝謝大家!
醫師對於疾病或外傷的復原期並沒有辦法算的很精準,要說出
明確的"天數"幾乎是不可能的。
各種傷病對於工作的影響也是不一樣的,如腳受傷對文職的工作幾乎不會有影響。
補充法律問題
現行的法律對診斷書內容有規範的只有醫療法第76條:(第二項)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
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
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前項診斷書如係病人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者,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
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其他部分如果病人有要求,如休養天數、注明受傷機轉、注明是救護車轉入等奇怪
內容,都沒有理由要配合。
再補充別人的案例:
曾有某醫師開了診斷書,因應病人要求加註宜休養天數。
沒想到病人拿診斷書請假後跑去香港玩,回程時剛好和老闆同一班飛機。
事後老闆告開診斷書的醫師勝訴,醫師要賠償。
案例已經有了,如果還想寫宜休養天數的就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