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我預告你的預告-觸電網是侵權還是合理使用

作者: kenny1300175 (蘇湖)   2022-04-26 10:04:14
新聞網址:https://crossing.cw.com.tw/article/16137
2022/04/25
2022 年 4 月 4 日,著名電影網站「觸電網- True Movie 電影情報入口」在臉書上宣布
「下台一鞠躬」,表示經營 12 年、累積超過 57 萬訂閱的 YouTube 頻道遭國內電影發
行商「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檢舉 70 多支預告片,並表示車庫娛樂「不守承諾過
河拆橋」、「把我們之前合作過的影片全數檢舉下架」。
對此,車庫娛樂透過律師於 4 月 5 日發表聲明,指出「未曾授權觸電網基於自己營利之
目的,自行修改使用車庫娛樂擁有權利之影片內容」,且在 2018 年就曾經要求觸電網全
數下架相關影片內容,並表示僅是就一切未經合法授權影片,向影音平台(YouTube)提
出下架申請。最後,也提及將針對觸電網的不實指控,追究該網站及其負責人所涉之一切
民、刑事法律責任。
不料,觸電網的站長嗣後又在臉書反擊,指出預告片介紹電影就是要讓大家進戲院看電影
,賺到的都是片商,稱車庫娛樂是「版權蟑螂在釣魚」。4 月 22 日,觸電網透過臉書宣
布 YouTube 帳號回歸,但表示「官司問題仍沒解決,觸電網現在無法盈利,又回到了在
做慈善事業的熱血年代」。
此事件引起不小風波,雙方各執一詞的主張,也將延續到法庭上攻防。其實,本次有關預
告片的風波,也可以讓我們透過案件,留意背後涉及的著作權議題。
預告片也受到著作權保護?
或許有人會認為,預告片本身就有廣告性質,因此我們分享廣告等同是「幫忙宣傳」,沒
收取報酬就很不錯了,怎麼反過來對我提告呢?
《著作權法》的目的,是要保護人類精神創作的成果。本法所保護的對象,包括語文、音
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等著作。
因此,如果我拍了一部非常感人的汽車廣告,劇情環繞在一個家庭的溫馨故事,沒多久後
卻發現,另一部房仲業廣告不論在劇情、分鏡、台詞幾乎同出一轍,只差在演員不同,當
然會認為後者廣告可能侵害到前者的著作權。
同理,從預告片本身的內容來看,自然屬於視聽著作;即便預告片的目的是要宣傳、廣告
電影,也不會因此改變它屬於著作的本質而應受到保護。
此外,預告片本身如果也具有原創性,甚至更該被視為是一個獨立的視聽著作。試想,若
某部喜劇電影本身其實並不好笑,但剪輯師超強,透過剪接再加上花俏的字卡,用預告片
把電影包裝得很吸引人,結果觀眾進電影院後發現,兩小時的電影中,有限的精彩笑點片
段都已經在 30 秒的預告片中出現了,剩下的 1 小時 59 分又 30 秒的部分其實相當無
聊──這時候,大家應該就不難認同預告片本身也是一個著作了吧。
回顧「谷阿莫」爭議
而既然預告片是一個著作,享有著作權的保障,那如果他人在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下,上傳
在網路、加上自己的 Logo 或浮水印,可能就會侵害到著作權人的重製、公開傳輸、改作
等權利。此時,著作人除了可以主張民法上的損害賠償外,《著作權法》第 91 條也規定
了刑事責任。
數年前,另一起在 YouTube 上涉及電影著作權糾紛的,就是以「X 分鐘看電影」聞名的
「谷阿莫」。
谷阿莫擅長將片長數小時的電影剪輯後,濃縮成數分鐘的劇情介紹,加上詼諧的口吻,吸
引了不少觀眾,卻也因此遭到片商控告侵權。當時,媒體及網友以做影評影片而聞名的
YouTuber「超粒方」作為對比,超粒方曾於受訪時表示,因為擔心侵權,所以自己影片
中所使用的片段都是源自預告片。
或許有人會想,5 年前的超粒方「沒事」,那為什麼現在的觸電網就「有事」呢?其實,
就算著作權人沒有積極主張權利,也不代表就沒有侵害到著作權。
以谷阿莫為例,在谷阿莫發生著作權爭議前,他就已經在網路上傳重製的影片多年且富有
名氣,但似乎都沒有片商跳出來控告谷阿莫侵權。這或許是片商有商業性的考量,而選擇
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不代表這樣的行為就合法;同樣的情況也適用在超粒方身上,如
果超粒方未經片商授權,就使用預告片的內容製作成自己的影片,其實並非毫無侵權的可
能。
究竟怎樣才算「合理使用」?
於是,這時我們就可以用大家耳熟能詳的「合理使用」,來檢視預告片的使用問題。
原則上,著作的確是該受到保護,但是過度保護、限制他人使用著作權人的著作,將可能
妨礙知識、文化的傳播,對公共大眾也非好事。因此,《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著
作的行為就不會構成侵權。
那麼如何使用才叫做「合理」呢?《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第 63 條,列舉了各種合理使
用的情形,例如「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為學校授課需要」,以及「為報導、評
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等等。
此外,《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也舉出應該綜合判斷的 4 項要件,作為判斷使用到
底是不是合理的標準,列舉如下: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這裡指的是著作種類,端看是新聞報導、商業用途、學術研究等,在認定上都可能有不同
結論。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他人著作的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換句話說,應該同時檢視「質」和「
量」,例如重製作品擷取電影 90% 的片段當然不合理,但如果只擷取電影中 10% 片段,
但卻是電影最精華、精彩、未公開的部分,也不太容易被認定是合理使用。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也就是使用著作後,到底會對著作權人的市場權益產生何種衝擊?例如我看完 YouTuber
的影片之後,就覺得沒有再進戲院看正片的必要,自然就會侵害到著作權人的市場利益、
衝擊票房。
觸電網事件,該怎麼判讀?
預告片確實具有廣告性質,自然應該與其他著作的重製或改作在評價上有所不同,且因預
告片的性質,本身就是希望越多人看到越好,而轉發預告片應該也不至於讓觀眾因此就不
進電影院看電影了,所以著作的潛在市場收益或價值未受到影響。
不過,當觸電網使用許多車庫娛樂的預告片,然後在片頭片尾加上網站 Logo、並且開啟
盈利模式,如此行為是否還會落入合理使用的範圍,就不無疑問了。
或許可以打個比擬,糕餅店為了招攬生意,在店門口放一盤小包裝的試吃品讓客人品嚐,
結果某位路人看見了,就整盤端回自己的店面招待客人。這樣的做法,想必糕餅店一定會
不高興吧!
這起事件後續會如何發展,有興趣的大家可以持續關注,同時也提醒各位,預告片也是享
有著作權的,在當今網路發達、大家都可以是自媒體的時代,就更應該避免有侵害他人著
作權的可能發生。
《關於作者》
蔡孟翰
美國南加州大學法律碩士,法律白話文資深編輯,現為執業律師。
執行、核稿編輯:孫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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