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harliy (遠颺)
2011-12-07 02:00:16感謝店長和盈儒學長提出疑問
也謝謝忠孝學長的回應
對於建勛所提出之創設審議制度的看法
我個人的理解為
審議制度最核心的精神除了讓負責人推行事務時得以有明確的運作流程可以遵循外
(同時也是保護做事情的人)
另一項重要的任務
就是要確保各事務負責人在推行事務過程中
沒有對社團對外形象以及社員們的權益造成重大的傷害或影響
我認同盈儒學長提出的一些看法,如
"一再地使用「目的大會」來表決,或許是安全,但或許也是一種遲滯的拖延 時間的浪費"
"目的大會是「大會」,就是用來處理,難以決定、卻又關係重大的事情"
但有所差異的是,
我認為評判是否需要召開目的大會的標準
應該是以是否影響社團對外形象以及社員們的權益"甚鉅"做為區分
每一件社團事務在推行的過程中
或多或少可能都會跟社團對外形象以及社員們的權益相關
但是不可能每一件事情只要有影響到社團形象或社員權益都必須召開目的大會,
經過所有社員出席討論表決後才能夠進行,
這樣對社員們而言很可能是一種困擾麻煩的行為(不停的開會)
對負責人來說也會覺得在做事情的時候綁手綁腳 限制重重(無法自由發揮)
因此,在審議制度草案中
建勛將影響"甚鉅"的認定標準─什麼影響程度應該被認定為是影響"甚鉅"
交由三人小組的成員來投票判定
負責人在提出任何提案後都需要三人小組先行投票判定的目的
就是由他們代表社員們進行把關的動作,
判定哪些事務是不會影響到社團對外形象及社員權益
或是雖有影響但不致於造成重大傷害,負責人仍可繼續進行
以及哪些事務是對社團對外形象以及社員們的權益影響"甚鉅"
進而需要召開目的大會讓所有社員出席討論表決該提案是否付諸實行
但是在後續擬定審議制度草案過程中
我們也的確有與盈儒學長相同的一些疑慮,如
"會不會一再的使用目的大會表決會是一種遲滯的拖延、時間的浪費"
"是不是每一件社團事務的提案都需要經過三人小組判定是否需要召開目的大會"
"負責人對於其所負責之事務是否應該擁有某種程度的完全決策權"
因此在11/24我們將擬定出來的初步草案發給大家後,
針對於以上的疑慮
我們又對初步草案做了一些修改
預定在12/8(也就是本週四)將修改的紙本發給大家
並預定在12/10本週六開會討論。
初步草案內容中
有所出入的部分,是在圖表的地方做了小幅修改
增加了"未達審議層級,由該事務負責人全權決定"的選項
(詳細內容將於週四或週六說明,
簡言之就是我們認為有些事務提案不需要經過審議流程
屬於負責人職權範圍,且不會對社團形象或社員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可以由該負責人直接推動進行)
在此也非常感謝忠孝學長的回應
的確週六開會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討論審議制度
而目前推行中及尚未推行待討論的社務如
1.耶誕節交換禮物
2.期末餐會
3.社遊
4.社團預支經費條款
5.精華區各項事務工作目標及行事曆
6.中醫課
7.期末感恩回饋方案
都可以在先對審議制度草案凝聚共識後
再一併討論判定是否需要召開或補召開目的大會,
同時如果對於增加"未達審議層級,由該事務負責人全權決定"選項亦能夠達成共識
則上述事務中,也許就會有若干事務是不須進入審議
直接可以交付該負責人逕行籌備推行的
此外,新的審議制度一旦確立後
未來半年都會成為社團事務推行的準則
所以非常希望大家盡可能都能夠來參加本週六的會議
如果有任何想法或建議也歡迎大家到時候提出來一起討論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