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黑名單管理辦法修訂條文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09-11 08:25:08
3.遭永久黑名單單位發文,處永久水桶。
遭暫時黑名單單位發文,處一個月水桶併科退文。
遭暫停發文權單位發文,處一個月水桶。
遭暫時黑名單或暫停發文權單位,第二次發文併處永久黑名單。
4.(刪除)
第五條依序上移。
因條文更動影響黑名單排板,得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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