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修法無共識 送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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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26日電】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藥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無共識,決議保
留各版本草案,送朝野協商。
民國102年7月31日司法院釋字第711號解釋,藥師法限制藥師僅能於一處執業規定,對藥
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限制,有違中華民國憲法比例原則,牴觸憲法保障工作權意旨
,應自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103年7月31日)失效。
為避免法律效力期限屆滿後,藥師執業無所適從,行政院提出修法,立法委員也提各修法
版本。
據行政院版,若遇藥癮戒治或傳染病防治服務、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偏遠地區調劑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公益或緊急照護需要等狀況,藥師經事先報准,得
於原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多名立委提出的修法版本更鬆綁。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李蜀平中午在立法院群賢樓門口表示,為全民用藥安
全,藥師公會支持行政院版本,計劃號召至少5000人上凱達格蘭大道表達心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