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kkh ( )
2014-05-01 07:53:31去年簽約時,房東在定型化契約上僅註明房租金額(該條約後亦有水、電自行繳交的字眼)
但無提到管理費繳交的部份(房東僅口頭告知房租已內含管理費)
而今年換了新的房東,換新約後,定型化契約騰過來,亦無管理費的註記,
結果這個月突然要成立管理委員會,住戶公約草案裡有提到要繳交管理費
(18年華廈,22坪要價1500元)
請問就法律層面來看,契約上沒註明的費用,該由誰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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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查詢內政部營建署的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
http://goo.gl/o4lkaz
Q71.公寓大廈承租人是否有義務分擔管理費?
答:公寓大廈管理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
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準此,管理費之繳納是區分所有權人(房東)
之義務,雖然向現住之承租人收繳較為方便但承租人拒絕繳納時,所有權人仍應承負繳納
之義務,至承租人及所有權人間之清償關係,自應適用民法之規定,逕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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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述文字的描述,我的認知為這筆費用應由房東繳納,
但管委會因地利之便可向住戶收取,
所以可以跟管委會說,請向房東收管理費嗎?
我個人是不太想繳這筆額外的開銷,
因為電梯的供電費用在電費單上已有分擔公共電費,
而華廈又沒有管理員會代收郵件或者巡視,1500實在有貴,
但不繳會不會有民法上的問題?(定型化契約上並無註明誰該繳管理費)
想向各位租屋達人請教一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