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今年年初要跟房客打新契約,因為這個房客住了七八年左右,
什麼東西壞掉都找我媽修理,我媽都有負責修理,
在這幾年中房客一直說經濟不景氣要求降房租,也降了兩千
但我希望在今年契約裡面增加一些消耗品不修(電燈泡,電池等)
想說大家互相一下,因為捷運蓋好後,也沒有打算說漲價
可是在打契約的時候,房客看到我媽增加的條款就很不開心的亂畫契約書
我媽有提出說 沒辦法接受的話要收回房子
但她一直說給她兩三個月找房子(年初1月中的時候)
我媽提出說,那我們打三個月的合約,她拒絕了
我媽就說會寄存證信函,她說等著收
不過我媽心想都房東房客那麼久了(不想鬧太難看),
就信她三個月會主動搬走,沒寄存證信函,
但4/10號三個月到期後,她拿房租來,說在給她一個月時間,說自己學佛不會亂騙
然後昨天問她找到房子了沒,她竟然大聲的說,再給他一年時間,又不是沒給錢
我媽就說那在打三個月的契約,她還是拒絕了
問題:
我媽要怎麼處理這件事情,我媽絕對不是惡房東,
她還有另外好多房客也都租十幾年,也沒發生過這種問題
我有大概查了一下,說會有不定期契約的問題,可是都是房客執意不簽約,
我當初有跟我媽說那就拒收她的房租
但我媽又不想搞得太難看,才收她的錢,讓他有時間去搬家
那現在是要寄存證信函給他,然後都不收她房租等兩個月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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