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將在六月底退租
原來的房東在2014/4/27賣掉房屋
而上一份合約簽約只有簽到2014/1/14
房東忘記跟我續約,我也忘記要續約
直到現在產權轉換才發現
而新的房東借由"還剩下兩個月而以"
想要叫我不簽約
但是我總覺得合約是一定要簽的
想請問我該怎樣讓新房東來跟我簽約呢?
他一直不願意簽約,我真的很困擾
由於上述舊合約的問題
如果不簽約,我還算是承租人嗎?
我有什麼權利可以行使呢?
民法451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民法這樣寫,但是出租人更換過
還是一樣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