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的房東是投資客 套房交由租賃公司管理
只要有東西損壞就是通報給租賃公司 再由他們跟房東聯絡
目前我租的套房是從99/09/01開始租賃
新的合約已經在07/30時簽立(租約103/09/01-104/08/31)
在101年時因為熱水器過舊損壞 換新的熱水器
使用到今年08/06時 新的熱水器爆掉
修繕人員說無法修繕必須要換新的
於是租賃公司跟房東聯絡後 房東叫他們來換新的熱水器
之後房東懷疑爆掉的熱水器是可以再修理 而租賃公司跟維修廠商掛勾
要求要把舊的熱水器裝回來 說自己要請人過來看
但是廠商已經把舊的那台丟掉了 所以只有影片跟照片可供他看
但是房東認為這樣我要負責一半的熱水器費用(1,650元)
因為他覺得熱水器是可以修的 我沒有多問問題 就讓他們直接換新的熱水器
所以我有責任要付一半的錢
於是房東用威脅的語氣說我只有兩個選擇 : 1.付1,650元 2.09/01前搬家
但合約上寫明的是除非我有將房間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方法變相讓他
人使用房屋,她才可以要求我搬遷
另外關於修繕的部分也有寫如果設備在正常使用或自然因素的狀況下損壞,
由房東付修繕責任
想請問一下,在這種狀況下他還可以要求我付修繕費或搬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