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台北市幫公司找新辦公室,看了幾間不錯的
在談合約時,對方要求押金要3~4個月不等
我記得現在有規定押金只能收兩個月
若房東想多收,則多的部份得抵租金
我這麼跟房東說,他們都回:我們這裡沒有這樣
囧
遇到好幾個都這樣......
想請問有經驗的各位,該怎麼跟房東協調?
謝謝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6-02-05 16:13:00你跟他說,這是台灣的民法規定的,適用於台北市然後他就會叫你去找其他房子了
法律是這樣規定,不過我覺得法律有點跟不上現代的腳步
如果我是你會去找其他間啦,不然你就把問題回報給公司,看他們要不要接受,不過我記得如果契約與現行法律牴觸的話好像是無效的,印象中是這樣,條件真的很好的話或許可慮,這可能也要看你們公司的決定囉
如果契約無效,那對雙方其實都沒保障 囧謝謝樓上mini 大回覆,我再試著溝通看看好了
我們這裡沒有這樣...這句話與法令抵觸無效,無需溝通租約終止前兩個月可抵租金.
作者:
pajero (happylife)
2016-02-08 19:43:00法規規定兩個月押金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6-02-11 19:06:00法律的確有點跟不上時代,以前租屋設備少,兩個月押金夠了現在設備又多又貴,兩個月押金根本保障不了房東
其中一位房東說,押金多收是為了證明我們有財力可以付房租,倒不是為了賠償的問題耶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6-02-13 00:14:00財力證明,有些是看工作識別證
預付房租就最好的財力證明 租兩年兩年全付,比多那幾個月押金好
我再問問看公司跟房東能不能接受預付房租取代4個月押金,是希望房東那邊可以變通一點,簽個無法律效力的契約根本沒意義啊 = ="謝謝你們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