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我目前的合約是預繳半年,住到1月底再繳納02月到06月底的租屋費
但是我當時簽的契約是從105.07.01 ~ 106.06.30
等於我這個月底結束就住滿半年
但是因為目前住的環境晚上常會有人使用洗衣機
機器本身的聲音又大、房間隔音也不好 等等諸多原因
所以打算提前搬離
可是契約書上有一條
乙方於租賃期間內提前退租時,須於三個工作天前告知甲方並應賠償甲方兩個月租金
,如有優惠條款亦要扣回,甲方應於退租後10個工作天扣除積欠租金、違約金及損害賠
償後退還乙方剩餘之押金。
假設我就住到12月底,提前解約,提前三天以上告知,那照這條看來,我的押金就完全拿
不回來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