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找房時591上顯示是屋主
簽約前有加房東line
line上名稱(下稱OAO)跟簽約時(下稱OBO)不一樣
因為line的名字大家都可以自己寫 當時也不以為意
簽約時房東拒絕出示身分證也不填寫自己身分證號
可能因為過去跟太多房東簽約都很謹慎 都沒甚麼事 簽約後調地籍謄本也都是所有權人
偏偏這次疏忽了= =" 只口頭詢問是否為所有權人 房東答"都是我在管理"
當下就覺得八成不是所有權人 但因為只簽半年 之後也可能換地方 就不是很介意
今天心血來潮查他臉書
赫然發現他的line上顯示的名字跟臉書一樣(OAO)
他的朋友祝他生日快樂也是稱呼他OAO
強大的臉書上顯示的家人關係也沒有一個人叫OAO
所以以往都是要報稅才去調地謄 只好在剛剛也就是還沒住滿一個月就先去調
結果~~
因為個資法 一堆馬賽克~
但總之房子也不是OAO的
但好心的地政人員暗示我所有權人是男性 20幾歲 可能是他兒子
所以我又回來利用強大的臉書找到他兒子 看起來20幾歲沒錯
好吧~既然是登記他兒子名字 也還可以
問題是如果他本名是OAO為何要用OBO跟我簽約??
若是他姓名真的是OAO 但契約上全都是OBO的簽名跟印章
也就是OBO跟所有權人非母子關係 可能也無OBO這個人
但是他提供的一個匯款帳戶 戶名卻是OBO
是否會影響我到時候報稅的相關權益?
我是覺得如果我有匯款證明、地謄、契約影本 就足以證明我支出房租的事實
到底誰收到租金跟我沒關係 但那個疑似假名真的讓我很在意 請板上神人解惑XD
(還是這應該發在tax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