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阿姨在士林有幾間套房出租,最近她遇到一些官司糾紛(帳戶被人用做詐騙),才告訴
我們她房客的誇張行徑。
該名女子姓黃,自稱在某知名連鎖餐飲店當副店長(後證實無此員工),租屋時繳存兩個
月押金無異樣,卻在搬入後第一個月就燒炭欲自殺.....損毀了電視、桌子跟床
但因自殺未遂,阿姨認為人都有過不去的時候,且黃姓女子也說是因為情所困不會再犯,
因此此事就此結束
然後開始不繳房租,打電話不接(會回傳簡訊說在上班),套房用電一個月600多度,最
扯的是後來警察有天打給阿姨,原來這位黃小姐自行將阿姨的套房拿去詐騙,假意說租約
無法住到期要當二房東轉租,然後先跟別人收了半年租金,被騙的那位後來聯繫不上就去
報案了,警察直接聯繫阿姨來備案,在警局時一查才知道這位黃小姐位於大東路的戶籍地
也是租的,且也用該房屋詐騙過四五戶...
後來阿姨有表達因為她一直未付房租,希望她搬離,想不到過不久,換阿姨被控詐欺
有人利用阿姨的帳戶去網拍騙錢,有買家匯了2600到帳戶後沒收到貨,因此直接報案,阿
姨的帳戶立刻被凍結。那個帳戶都只有讓房客轉房租使用而已,且詐騙的人用這個帳戶騙
錢根本拿不到啊!?因此才懷疑是該房客所為,但目前還沒有證據,我是建議阿姨也去報
案,報案說帳戶被人用做詐欺
但該房客黃小姐目前仍避不見面,阿姨住的地方離租屋處也有點遠,不能24小時守著,原
本她想貼紙條通知要房客搬離,不然就換門鎖或斷水電,但因我爬文後知道斷水電違反刑
法、也不能逕行開門與換鎖,所以建議阿姨先寄存證信函,要求她因為違反
1. 租金未繳
2. 使用她房屋用做詐騙
3. 在屋內燒炭(警方有紀錄)
這三點,提出租約提前終止,並要求他三天內搬離,否則將會同管區一同開屋強制搬離
想請問這樣的流程正確嗎?如果在存證信函上寫明三天後斷水電這樣可以嗎?
但因為那位房客連戶籍都是租的,且也有糾紛,很擔心她根本收不到存證信函......
她看起來是慣犯,若搬走後應該也是會在士林一帶找房,黃姓女子、胖胖的、70幾年次,
請房東們多加留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