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是從7/1日開始,已簽約也有付2個月押金
但在6/30進去打掃時(前房客搬離),
租客反應流理臺,衣櫃,桌子太舊
牆壁則是有壁癌以及壁紙太舊為由,
要求單方面毀約(簽約時有看過房),
但我們這邊有回覆衣櫃跟桌子可以換新,
牆壁也能重新裝潢,就是流理臺沒辦法換新,
但租客堅持說不租了,要求我們退還押金
我們收兩個月押金,一個月是給房仲的仲介費,
房仲一開始是叫我們自行協調,他說自己職責已
在簽約完成後就結束,也建議我們賠錢了事,他
的那份已交給公司無法退還,因此一開始都已讀
我打算冷處理,但是現在學生帶老師直接去找仲
介的老闆談,並要求雙方出面協調,房仲才開始
找我處理,但我人不在國內要求先用line or 電話
進行初步協調他們都不肯,勢必我得跑一趟,
這方面我一定要當面協調嘛?
房客毀約我有法律上的責任必要歸還嘛?
我要在找租客是不是得等到9/1號才能重新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