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處是套房,屬於隔成多個套房的公寓
房東在合約到期前15天
告知我房屋要收回給親戚住
(我認為租約到期後為不定契約,所以沒有特別說要簽約,房東也沒有詢問)
但是我主張需在1個月前告知
所以房東表示
那就告知此事後一個月搬離。
我懷疑房東其實是想要租給別人(租約期間我會反應鄰居問題,但都沒有得到適當解決,
可能因此覺得我很麻煩)
結果證實,確實在搬離且退租完成後,又po租屋網招租。
想請問的問題如下:
1.定期契約到期是可以直接要求房客離開的嗎?還是也會受到至少一個月前告知的限制?
2.房東這樣收回轉租的行為,是否違法?(法律規定除非收回自用,否則不能趕房客?)
補:後來發現房東有在契約中說明:租約到期若一個月前沒說,則視同再簽約1年
簽約內容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