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租約規範電費不能高於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
依新規定中的要求,
請問如果是裝電錶的套房
(數棟不同房東管理的分租套房,房東有付公用電和管理費的那種),
原合約一度電是4塊,
合約到期之後是否有議電價的空間?
因為沒有帳單,無法知道知道用電量
新聞說「以每月用電121度至330度以下為例,夏月每度2.38元,非夏月每度2.1元」
如果單看房間的用電是很少,
可是如果是房東的帳單是不是就會很高?
整棟(社區)的電量會互相加乘影響嗎?
還是只要沒有超過6塊,都是可以的?T^T
這樣感覺還是吃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