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最近家人在台南市租了一間透天準備開一間早餐店,
一開始也跟房仲談好了,
出租之後馬上給屋主的聯絡方式,也公證簽了約。
然而這幾天,房仲打電話來說屋主打算賣給別人了,要我想好一個金額當作賠償金,我
們仔細估算之後,因為裝潢到一半金額自然也不低。
告訴了房仲我們所接受的金額之後。
房仲立馬拒絕了。
我想它可能是想說幾十萬就能打發我們。
我想那就沒關係,就繼續做開店的準備讓合約走下去。
但是,後續我們跟房仲要屋主的聯絡方式,房仲卻再三推託,甚至傳一個看似可疑的屋
主line截圖給我們說:「屋主不給電話或line」。
請問房仲在簽約後不給屋主的聯絡方式而另有打算是可以的嗎。
ps.屋主是住在英國,所以委託房仲處理(但房仲好像不太老實)。
謝謝
小弟第一次在租屋版發文
如有冒犯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