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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租約內容中,第七項續約事宜是無限循環續約嗎?
因近日搬遷事宜較為急迫,導致在十天前才通知到房東,若依此續約無限循環為前提,我
是不是必須要賠償一個月押金給房東?
因為我的認知應該是第三年開始,得為不定期租賃契約,雙方即可任意解約,並道義上一
個月提前通知?
另外,我租賃的套房為邊間,與鄰居窗戶相隔不到五公尺,房東因鄰居投訴我聲音過大,
在我對外窗面對的延伸陽台封板,導致空氣無法對流,雨天潮濕衣服枕頭發霉,封板前就
已經有發霉跡象了,封版後發霉加劇,我是否可以主張健康因素搬離避免押金被扣押?
手機排版較亂,請各位救救我的押金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