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情是家裡弟弟在外縣市
與朋友合租一間老公寓家庭式的空間(兩房一衛浴和廚房與客廳)
合約目前到明年6月底
弟弟朋友因為一些原因
決定12月底到1月初要搬出
合約當初簽的時候
是一式三份(三份完全一樣,並不是房東跟弟弟一式,房東跟朋友一式)
房東(甲方)
弟弟跟朋友都列(乙方)
合約中租金一個月20000元(弟弟跟朋友當初口頭合意每個月每人出10000元)
且一式三份的合約中並沒有註明誰用哪個房間都是寫整戶的門牌
合約上押金部分兩個月40000元(並沒有註明兩人各20000元)
弟弟跟朋友當初口頭合意各出20000元
現在朋友主張他退租與弟弟無關(視為兩人跟房東各簽一份不同合約)
他最多損失自己部份的押金20000元
後續每個月20000元房租弟弟要一個人負擔
但弟弟覺得不合理(視為跟房東簽同一份相同合約,只是三人都各拿到一份)
弟弟覺得朋友有義務把他剩下6個月的10000付完
目前他朋友還是堅持他的想法
有先與房東知會可能有這樣的情況
房東目前的想法是
"同意朋友退租並先退還朋友部分押金20000元,且幫弟弟降租到17000元"
"若以上條件不同意,視為弟弟與朋友皆違約,押金共40000元不退還"
對於弟弟一個大學剛畢業沒幾年的年輕人
17000的房租依然負擔太高了
他沒辦法接受
家中幾位有在擔任房東的長輩也認為朋友和房東的做法其實都有違合約
目前談判陷入僵局
想請教一下怎麼做比較好
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