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作者: j3236494cg (茄子)   2010-03-06 21:09:34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縣清寒家庭子弟努力向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之縣民,之子弟對就讀大專院校以下之優秀學生核發獎學金,並
未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學金,且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要點規定核發獎學
  金:
   (一) 在校成績:
1.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者。
2.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95學年度(含)之後入學之國
     中小學生無本款規定之限制)
3.日常生活表現良好,無不良懲處紀錄。
(二) 家境清寒標準:
1.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2.家庭長期困頓或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獎學金名額及金額分配如下:
  (一) 國民小學:四百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元。
(二) 國民中學:一百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三) 高中職(含五專1~3年級):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四) 大專院校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四、獎學金名額與每名應領之金額,得視本府各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公告調整之。
五、依本要點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及前學年成績證明單。
(1年級學生得繳送上學期成績證明單)
(三)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四) 低收入戶或其他清寒證明書。
前各須學校受理申請後應造具申請學生名冊一份,並就各項文件應依規定格式(如附件
  )逐項填寫函報本府審查核發。遺漏或逾期或個別申請不予受理,各項文件由本府逕予
  銷毀,不予退還。
六、獎學金自每學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四月十五日止受理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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