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KFgan5q ]
作者: armida (東岐明)
標題: Re: [問卦] 佛教說的三世因果報應是真的嗎?
時間: Thu Oct 16 01:04:44 2014
※ 引述《em4 (通通去吃寶路啦><)》之銘言:
: 魯宅我覺得三世因果是很爭議的東西。
: 若是真的...
: 父親強姦女兒或雞姦兒子的事件。
: 從入世來看,父親是加害者 女兒或兒子是受害者。
: 若由佛法來看,這可能不是那樣了。
: 這些人可能是因為業力所致,父親是前幾世的受害者 女兒或兒子是加害者。
: 所以今世才會發生這樣的人倫悲劇。
: 因此該怎麼用佛法來教育大眾呢?
: 這亂倫是業力所致或是自身慾念所致。
: 但普羅大眾都沒有神通,不知道其因果由來。
: 切勿妄下定論,即使不是前世因所致 但果報不虛。
我是這樣聽說及推測的。
因果業報的發生是有因與緣,發生果報的因很多,並非就是受害轉加害。
受害者與加害者以前會可能有惡因,但並非就是與此生相同的情形。
譬如誤解說今生某甲刀刺某乙,所以可以推斷往生就有某乙刀刺某甲?
上述誤解若以姻緣關係來舉例,就好像說因為夫妻性生活有授受關係,夫授而妻受。
如果今世某甲為夫而某乙為妻,所以可以推斷前世會有某乙為夫而某甲為妻。
可是因果業報不是這樣的,因果業報不是簡單的交易關係,而是糾纏關係。
這種糾纏關係是由於心念執著所致,而不是有個對價機制。
許多人常會誤解因果業報,以為一切報應結果是必然的! 這是大錯特錯的想法!
每個輪迴眾生都有自我,也就有自由意志可以抉擇命運。
雖然命運不見得會令你如意,但你的思想言行卻是由你抉擇!
你可以抉擇以什麼樣的方式,來與眾生互動。無論有何因緣,
以惡行方式只是造下惡因,終將在未來結下惡果。
而以善行方式會造下善因,終將在未來結下善果。
譬如說,某甲以往被某乙騙了很多錢。
某甲若以憎恨心投生為某乙孩子,浪費敗家又折磨某乙。
雖然某乙有惡因才得惡果,但某甲也造下惡業,將來要受到惡果。
如果某甲欺壓某乙太過,某乙以後也會又找某甲算賬。
兩人若都結怨不斷,冤冤相報,惡行不止,最糟還會一起墮入地獄繼續互鬥。
某甲未來世若也騙了某乙很多錢,因為造了欺騙惡業的因,某甲未來也會承受惡報。
若是某甲無所憎恨而投生為某乙孩子。
某乙會莫名疼愛與照顧某甲,甚至到偏心獨寵的地步,不斷供養某甲,生怕不週。
某甲不會不孝,但某乙可能不會受到某甲奉養。可能某乙早死,留下財產給某甲。
或是某乙並不需要某甲奉養,而某甲對於某乙的感情也比較淡泊。
某乙相關惡業還是會由其他方面受報,但那不是來自某甲報復。
例如因為某乙因為太愛某甲,在很多事上志願犧牲而受苦還報。
或是某甲無所憎恨而成為某乙情人。
某乙會深愛某甲,心甘情願自己受苦來供養某甲。
某甲並沒對某乙不好,但某乙為某甲奉獻犧牲受盡痛苦後,竟因命運無法與某甲廝守。
根本來說,即使前世因果如何,以惡行討債是不好的,對現在不好,對未來也不好。
因為現在惡行將會種下惡因,導致未來惡果。
因果業報很奇妙,即使某甲無心討債,因緣還是會讓某乙心甘情願還債。
譬如說以前有位虔誠女人相信兩個自稱大師的騙子,恭敬供養侍奉。
後來,女人與兩位騙子轉世以後,女人成為兩位騙子的主人,兩位騙子成為奴僕。
這兩位奴僕非常愛侍奉主人,不能照顧主人就感到非常痛苦,
非得為主人作事才高興,非得受主人使喚才爽,沒有主人就覺得自己活不下去了。:)
所以重點就在於自由意志,良好因緣的因果業報,雙方都是心甘情願的。
還債者不是被惡行逼迫還債,而是自己心甘情願還債。
討債者不是以惡行索討欠債,而是自然緣分得以取債。
這樣以後還會成為輪迴上的好伴侶。
想想看,欠債者是以多大的貪慕愛戀而甘願受苦犧牲,經過這種刻骨銘心的過程,
本來相互仇怨的關係,轉化成為相互關懷愛慕的關係。
這種轉化方式,就是菩薩累世修行而可以聚集大量眷屬的一種方法。
每個眾生都有各自因緣與其他眾生的糾纏關係。
菩薩在累生累世的修行歷程中,逐漸將祂與眾生的糾纏關係都轉化為善良清淨。
這種轉化能力是與斷滅貪嗔癡的定慧能力有關,
有了強大定慧才能不受愛憎影響而轉化糾纏。
所以回到前面亂倫事件的例子,事件必然有因,但若沒加害者的緣,不會發生。
若是事件無因,即使有加害者的緣,也不會發生。加害者所作是惡行,必然會遭惡果。
受害者雖有惡因,但卻並非必是因為他是前世亂倫的加害者。
即使今世受害者曾是前世亂倫的加害者,今世加害者的行為也是惡行。
今世加害者有自由意志可以抉擇行為,也就可以抉擇他要種下什麼樣的因。
簡單來說,糾纏關係處理得好,就是相親相愛的輪迴關係。
糾纏關係處理得壞,就是相憎相怨的輪迴關係。
眾生是有自由意志可以抉擇趨向,而非是受宿命所擺佈。
那麼,你是不是就應該容忍惡行,不要種下加害惡人的惡因呢?
這是嚴重的錯誤見解!
因為容忍惡行是讓惡人墮落,種下使人墮落之因。
因為容忍惡行會讓他人受害,種下禍害他人之因。
所以要制止惡行,但內心無所嗔恨。
若不得已要傷害惡人以制止惡行,心無嗔恨,
明白是為教育惡人與拯救他人而不得已出手傷害,不以傷害為樂。
那麼,法官是不是就應該都宣判被告無罪,不要種下加害被告的惡因呢?
這是嚴重的錯誤見解!
因為法官判決代表的不是他個人,代表的是集體公意。
法律代表集體公意對世事的規則裁決,以維持世俗秩序。
法官公正審判,以維持世間秩序,減少惡行發生可能。
譬如法官應判死刑而不判死刑,觀瞻影響,導致犯罪增加,受害增多。
法官就要負起增大社會罪害的因果業報責任,對於因之受害者也會有相關因果業報。
法官判決,不是他個人與被告的因果問題,而是他個人與整個法治社會的因果問題。
所以因果業報是很複雜的,不是單純表面的對價交易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