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005182 (小圍)
2014-10-07 21:15:51代為詢問
狀況如下
女朋友為一名國小科任老師 代理
從九月 聘期到11月底
但由於身體狀況問題, 學校主任要求他在家修息至聘期結束
由其他老師代為上課
如果是這種情形 算是非自願離職嗎
在非自願離職的定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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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1條係規定雇主得資遣勞工的幾種情形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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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可以算是第3種狀況嗎?
Q2
如果要申請失業給付 需要跟校方申請什麼文件呢
1.離職證明
2.要向校方要求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Q3
如果是此種狀況 可否提申請呢? 還是要等 明年一月 (11月底後的一個月) 才能申請?
謝謝各位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