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代理教師無法申請失業給付
一定是被勞動保1字第1040140598號函所打回的,
所以就打電話詢問勞動部勞動發展署的法務室,
關於104年10月30日勞動保1字第1040140598號函的法源依據,
他告知說已經續聘或確定考上代理就確定有工作了,因已自行求職成功,無法申請通過,
查了就業保險法和施行細則所有法條,
完全沒有可以支持勞動保1字第1040140598號函的依據,
感覺一切都他們在自導自演,我提出來的論點也無法解釋的讓我信服,
最後結果只堅持說是依據立法精神,申請不過可以訴願。
來看看他們所堅持非常主觀的的立法精神吧,
立法精神在
就業保險法第一條:
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
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更何況在勞保局網站也已說明
http://www.bli.gov.tw/sub.aspx?a=swqEn%2FmfeIs%3D
政府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期
間之基本生活,特制定就業保險法,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發布,
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s
因為要保障失業一定期間的基本生活,首先要失業,
當然失業也不是誰說了算,一定有一套標準和程序,
而對於失業的認定,也就是說甚麼是失業,勞保局也有說明
http://www.bli.gov.tw/sub.aspx?a=w1SaKIoIXDQ%3Ds
所謂失業認定係指:被保險人於離職後,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
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各地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
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
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推介就
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如未能於該14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
,應於翌日(即登記之日起15日)完成失業認定,並發給失業認定
證明書。
這說明也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的第一項
http://imgur.com/a/3AmAa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
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
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完全沒有提到勞動保1字第1040140598號函所說的自行求職成功這句話,
也就是說代理教師依規定申請,
只要14天內沒有推介成功,就符合失業認定,
他反駁我,既然知道會續聘,根本不會來推介,
我告知她,推介的職業比較好,我當然放棄代理教師,
為啥你們就認定不會來推介,他又說這違反立法精神,
回到第一條立法精神,若推介不成功,依據第11條,
已符合失業標準,根據立法主旨,要保何障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
依法可以領取失業給付。
依法行事就是要經由就業保險法第11條去認定失業,
但就業服務站卻用勞動部的一張號稱依據立法精神的函,
打電話回原學校問續聘問題,用這種程序來鑑定非失業,
不算是違法嗎?
http://www.bli.gov.tw/print.aspx?a=%2F0IWpLwdKEY%3D
127項的地方
http://imgur.com/a/dQgoB
127.有關失業給付申請人自行求職成功,於其就業加保前得否完成
失業(再)認定疑義乙案。查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之規定,旨在保
障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接受推介就業及求職期間之基本生活,而
非消極性給付。又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0月17日勞
保1字第1020140554號函規定,被保險人既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
推介就業經回覆成功,於就業加保前,不應再予完成失業(再)認
定。故旨揭申請人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期間既已自行求職成功
,仍應依前開規定意旨不予完成失業(再)認定。勞動部104年10月
30日勞動保1字第1040140598號函。
第1020140554號函有就業保險法第11條支持,符合認定失業程序,
但第1040140598號函卻無任何法條說明自行求職成功,於就業加保
前無法領取失業給付。
勞動保1字第1040140598號函根本不是要落實立法精神,講白一點就
是要限制代理老師申請,一位代理教師暑假兩個月去找工作,有哪
一個老闆會錄取?幾乎不可能被錄取,因為兩個月不到,你就要離
職,老闆要花心力去訓練另一位員工,那無法錄取,這期間的基本
生活,誰來保障?
勞動保1字第1040140598號函已經違背立法禁精神保障代理教師基本
生活了,大言不慚是要闡述立法精神,聽了就噁心。
再想要不要串連全國代理教師,再請名代去幫忙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