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勿回站內信,也無意引戰有證代理教師與無證代理教師之優勝劣敗
未避免造成無必要的誤會,先說明教師法及教師待遇條例均是使用"取得教師資格"
而民間習慣稱呼"有證"與"無證",於是,以下也將採用"有證代理"與"無證代理"
請理性看待
以下正文分成五部分
一. 前言
隨著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結果出爐,也意味著不久的將來,代理教師可以享有敘薪
不過,在此也引發敘薪僅限於有證代理,而將無證代理排除在外,
進而產生另外的不平等的爭議,就連職業歧視都出現了
甚至部分無證代理也表示不是自己不願意進修教育學程而是學校不允許,
也有一說是,無法源依據,以下進行說明
二. "教育學程"是否為教師得進修的標的?
依照教師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第32條第1項第5款,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於是,進修可以說是為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也就是說,老師可主動申請要進修,而學校不能阻擋(這是權利的展現),同時,
學校也可要求老師參加研習,而老師不得拒絕(這是義務的展現),如環境或性平
因此,表面上,可以導出"無證代理"去進修教育學程是權利,而學校不能拒絕,
所以,學校拒絕"無證代理"進修教育學程是違法....等語
但是,從教師法的整部法律的體系來看,享有進修的權利與義務的教師,應是
"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老師(教師法第3條參照),
於是,可以導出教育學程並非教師可申請進修的標的,因為實際上已無需求,
大家都是有教師資格的,沒有必要再去進修教育學程,進而取得教師證書
但是,這樣一來,也有人會說,教師法第3條,只有規範"編制內"(正式教師)
這樣不就,有證代理及無證代理都無法參與進修,
所以,得要回到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來看
二. 有證及無證代理教師能否進修?
查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條第1項第5款
「三、參與教師專業發展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五、參加經指派與教學、行政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復查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3條,關於進修、研習、教師專業發等之定義如下
「一、進修:教師至國內、外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機構、學校進修學位、學程或學分」
「二、研究:教師至國內、外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機構、學校從事與職務有關之專題
研究或實習。」
「三、其他專業發展活動:辦理或參與研習、工作坊、教師專業學習社群、競賽、
展演、參訪交流,或與課程、教學、學生事務與輔導、學校行政與教育研究
相關,能增進教師專業、專門及跨領域(科)知能發展之活動。」
又查師資培育法第8條第2項,關於教育學程的修讀資格規定
「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可以知道,修讀教師學程資格須為有"學籍"的學生,於是,要不重讀
學士班或碩士班或博士班,至於,有人反應教育學程的課程大多開在白天
所以,才會不得以要請假前往,但這是大學端開課問題,而非法規問題
因此, 從上開法規得知兩點結論
1. 無證代理及有證代理並無享有"進修"的權利,僅有"研習"及"研究或活動"之義務
2. 教育學程又需在學生資格方能修讀,屬於進修的範疇,
於是,"無證代理"並無享有前往修教育學程的權利
(備註:這裡的進修是指利用上班之餘,請假前往進修,
而非指法規禁止其餘時間進修)
三. 教育部公文自打嘴巴?
經過上述的解釋,或許有無證代理教師會拿教育部的公文來打臉,以下也做出解釋
(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48528號
1. 請貴局(府)准予所轄學校聘任之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
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
2.....惟聘任辦法亦未限制代理教師不得於辦公時間參加在職進修,倘代理教
師欲在職進修,請貴局(府)基於提供學生良好受教品質之正向立場,同意
所轄學校聘任之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
(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301號
1.有關「無課務時段」之定義、在職進修之時數、假別及在職進修之資格、條
件及程序,說明如下:
A.有關「無課務時段」,係指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依每週排定
之授課節數,其他無課務且無照顧學生需求之時段稱之。
B.查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以下簡稱專業發展辦法)第6條第1項規
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
每人每週……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2..... 業務需自理;另審酌學校教學人力需求及各地方政府興辦管理學校
之權責,有關代理教師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之資格、條件及程序
,由各地方政府依當地教學環境現況,本權責妥處。
(三)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第2項
「二、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
(一)進修或研究:學校或其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
同意教師,於留校服務期間,利用授課之餘進修或研究。」
「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進修或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
一、進修或研究項目,符合提升教學、輔導、研究或教育行政專業知能、
促進學生有效學習之需要。
二、學校發展需要。
三、人員調配狀況。
四、在本校服務年資。」
從上開教育部(一)、(二)公文及進修辦法,得知以下結論
1. 無課務時段被明顯定義,也可說被限縮,並非課表上沒有課程即可前往進修,
而尚須考量學生需求,有如課業輔導/改作業/出作業...等
2. 尚需要學校或教育主管機關"許可"更精確來說,則是"核准"
3. 並非無證代理提出教育學程進修申請,學校就一定要許可或核准,因為
就連所謂的正式教師申請進修,學校尚需考量許多其他因素
4. 教育部兩公文看不出有強制主管機關的意思,亦即並非強制規定,代表
建議性質,可做可不做,地方主管機關有無遵守必要性,則是另一議題
四. 結論
1. 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應"非"有證代理及無證代理之法定權利,
學校特例或私下許可,並非本次討論範圍
2. 無證代理應"無"申請(部分辦公時間)教育學程的法定權利,同理,
學校特例或私下許可,並非本次討論範圍
3. 教育部兩份公文應無強制力,即學校不見得要同意有證代理和無證代理,
利用部分辦公時間前往進修
五. 延伸思考-有證代理及無證代理進修的順位
1. 有證代理申請碩士班優先?
2. 無證代理申請教育學程優先?
以上
請理性看待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