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maceae (奎翰)》之銘言:
: 難得我又想發文了(os:不是昨天才發過嗎)
: 這關係到一件事就是
: 現在的社會情況 常常把一件事當成一件事
: 而不是把一件事分成 行為者 與 受害者 雙方來各別審視
: 所以才會以行為者有沒有罪(錯)來決定是否對受害者補償
: 但不論行為者是否有錯
: 受害者受害是個不爭的事實
: 難道受害者不該被合理的補償與照顧嗎
: 還是只要行為者沒有(罪)錯
: 受害者就是活該嗎
: 那麼,一樣的受害者,為什麼會有不同的待遇(依行為者是否有錯來決定)
阿翰說的讓我想到一個不久前看到的車禍新聞。
大意是一位老翁在外界認為基本沒刑責的情況下需要負民法損害賠償的責任。
最大的爭議點在於老翁其實什麼大事(不過有人討論該路段有提示需要先減速再通過,鑑
定記錄上是說其未減速)也沒做,他是被撞上的,不過撞人者除了受傷,同時還失去工作
能力。
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會吵的是有一方覺得老翁完全不用負民事責任,因為是對方撞上的。而這群人討論時也把
路口的那段過程簡化,也就是被撞的老翁沒理由要賠對方。
不過就我認知的,就算老翁什麼都做好了,超級完美,只要結果未變或撞人者的損失未降
到零,老翁還是要負民事責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