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去年結婚,今年報稅的選擇變得很多元,有些扶養的問題想請問各位專家
我今年開始決定採列舉方式報稅(軟體算過較好),唯扶養那邊有點不太清楚
以往我會扶養我媽+我妹並自己個人申報,會選擇標準扣除方式,所以我只可以得到她們兩
個(85000*2)*12%(我都落在12%)的扣除額。而今年我可以跟我老婆合併申報,以我為主體
採第二式計算(軟體算過,我12%我老婆5%),並扶養我媽+我妹+我岳母(都沒所得),而且採列
舉方式(所以我申報戶內的全部人都要用列舉吧?<=Q1)。所以在扶養這塊我可以得到的扣
除額有(85000*3)*12%之外,她們三位的健保、非健保、醫療費等國稅局有帶出來的資料,
也可以加進去讓我列舉扣除吧?<=Q2(我看軟體可以讓我key,而且我老婆也可以列舉單據讓
我扣除)。
所以選擇列舉比標準好的地方,在於我老婆的列舉單據可讓我扣除,而且被扶養人有85000
扣除額之外,還可以有被扶養人的其他可列舉的扣除額好處?<=Q3
而我媽有幫我妹保人身保險,我媽是要保人,我妹是被保人,兩人都在我的扶養之下且同
一申報戶,一年繳14000保費左右,可以算在我妹的列舉嗎?<=Q4(因我媽的非健保費列舉已
達24000上限,而雖是我媽繳的但是是我給我妹or我媽錢去繳)
問題敘述有點長很詳細,再煩請專家們解惑了(Q1 & Q2 & Q3 & Q4),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