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銘言:
: ※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銘言:
: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9
: :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19 號
: : 解釋日期: 民國 95年11月10日
: : 解釋爭點: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違憲?
[原文部分刪除]
: [註1] 這裡有一個問題是: 法規命令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定期失效,
: 聲請人據以提起再審之訴, 行政法院審理時能不能拒絕適用
: 被宣告違憲但仍有效的法規命令? 我認為行政法院應該要拒
: 絕適用。理由在於: 即使沒有釋字 619 號, 行政法院依釋
: 字 137 和 216 號解釋本就有審查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合法
: 性的權限, 既然施行細則增加法律所無的要件, 顯然違法,
: 因此行政法院應該拒絕適用此一法律所無的要件規定而判決
: 撤銷原處分, 但最高行政法院捨此不為, 而僅以「大法官說
: 違憲但判決失尚未失效」為理由而援引, 這樣的判決實在是
: 失職。
: 釋字 640 號解釋是另外一個例子, 被宣告違憲的標的沒有法
: 律授權而僅是行政規則, 釋字 640 號解釋亦未宣告立即失效,
: 而是定期 (一年) 失效。該號解釋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後,
: 亦遭行政法院駁回 (台北高行 97 再 55)。這兩個例子都是因
: 為行政法院怠於審查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是否逾越法律規定,
: (如果行政法院盡到審查的責任, 619 和 640 這兩號解釋根本
: 沒機會產生) 系爭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在這兩個個案中不應適
: 用而適用, 是原判決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而且, 這兩個釋
: 字如果大法官宣告違憲標的立即失效, 其實對國家稅收並不會
: 有太大的損害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甚至只影響罰鍰,
: 而不影響稅收), 實在沒有必要宣告定期失效, 一旦形成慣例,
: 人民雖然相信對其不利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違憲, 但是即使獲
: 得違憲解釋也得不到撤銷行政處分的救濟 (因為不是立即失效),
: 這樣會減低人民聲請大法官會解釋的誘因, 因而減損大法官保
: 障人民基本權的功能。所以, 我贊成黃茂榮大法官主張的: 以
: 一點點國家稅收 (或罰鍰) 為成本, 換取健全的法治環境。
:
[刪除部分原文推文]
: 推 kai761:我記得有拒絕適用的裁判 有空再找來補上 02/09 23:41
: → hippotsai:林石猛和邱基峻合著的行政程序法與在稅務上的應用的附錄 02/10 01:38
: → hippotsai:有一個台糖的訴願決定書, 高雄市政府訴願決定撤銷罰鍰 02/10 01:39
: → kai761:高雄96訴60 台北95訴1453 02/10 08:56
: → hippotsai:謝謝 K 大, 看來中油真不知招誰惹誰了 XD 02/10 22:26
: → hippotsai:還是中油的訴代招誰惹誰 :p 02/10 22:26
: → kai761:訴代問題很大,雖然有該所老闆掛名,不過再審理由沒提釋字619 02/10 23:05
: → kai761:並說服法官拒絕適用土地稅施行法15條 02/10 23:07
: 推 kai761:95判1090判決後,中油又再度提再審,此次有提釋字619,不過最 02/11 16:37
: → kai761:高行97判615仍以該條在該解釋所定期限屆滿前仍屬有效,並非 02/11 16:38
: → kai761:無效。 .... 02/11 16:39
看到今天的釋字 725 號, 回頭把 2010 年這篇翻出來再看一次,
我只能說: 很感慨, 真的很感慨。
前情提要 (依時間順序):
1. 中油有部分土地依土地稅法減免地價稅,
但因實際用途不符合土地稅法減免規定,
所以被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規定處罰。
2. 中油不服, 訴願、行政訴訟都輸。
3. 中油聲請大法官解釋, 釋字 619 宣告稽徵機關據以處罰中油的
施行細則違憲, 但是大法官又說這個違憲的施行細則 (最慢)
在解釋公告後一年才失效。(95.11.10)
3. 中油向最高行政法院聲請再審被駁由 (最高行 97 判 615),
理由之一是上面的釋字 619 沒有說施行細則立即失效。
(97.6.26)
4. 更慘的是, 中油這個再審判決還被最高行政法院選為判例。
(99 年)
5. 今天的釋字 725 號宣告上面這個最高行判例違憲,
雖然中油並不是這號解釋聲請人之一, 不過可以拼拼看.
釋字 725 號主文: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
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
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
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
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
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
判字第六一五號判例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
並不排除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為牴觸憲法
而宣告定期失效之情形。
解釋全文: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25
今天司改會聲明第二點真是戚戚於我心焉:
「實則,大法官釋字177與185號解釋,並沒有「理所當然」
地限制人民在聲請釋憲成功之後,即便法令只是限期失效、
而不是立即失效,就不能即時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簡言
之,完全是實務上法官漠視人權,極度限縮法律解釋的問
題。由此可知,法官的憲法意識,才是人民權利保障的根
本。
司改會聲請全文: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