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稅法第41條第2項規定 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所以台端戶籍遷出,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仍應向土地所在地稅務局申報;若不為申報可能會有什麼效果呢?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除補繳應納稅額外,處短匿稅額之3倍。
※ 引述《sl11pman (史粒普)》之銘言:
: 請問,
: 我現住的房子當初設籍在此,有去申請自用住宅,
: 有地價稅優惠,
: 現在我把戶籍遷出去了,家中無人設籍在此,
: 不再有地價稅優惠,
: 關於地價稅優惠的問題,我需要特地再去申請取消自用住宅嗎?
: 或是稅捐處連線就知道了,並不用個人再去申請?
: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