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平時接出版社封面設計工作
日前自費出版月曆販售,被人檢舉沒有營業登記
就乾脆做了稅籍登記,畢竟日後還有自費出版月曆的打算
目前因賣月曆營業額未達8萬,是不需繳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但今天平時接案(封面)的出版社有問要以工作室名義還是個人名義接案
查了資料以後,似乎差異如下:
以工作室名義→開收據給對方,隔年5月自行申報營利所得
以個人名義→出版社會幫我申報9B執行業務所得(超過2萬會扣繳10%稅跟二代健保)
假設隔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
一年稿費收入合計500,000
工作室名義→營利所得→500,000*6%純益率=30,000
個人名義→執行業務所得9B→(500,000-180,000免稅額)*(1-30%費用率)=224,000
想要請教:
1.所以看起來用工作室名義接案稅可以繳比較少,這樣是可行的嗎?還是有什麼地方觀念
錯誤?
2.若可以報營利所得,試了一下去年的報稅軟體,但不知選營利所得項下哪個類別?是
54A嗎?
先謝謝大家的回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