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用自然人憑證查詢去年所得
發覺前公司沒幫我申報薪資(105年1~7月)
當初有投保勞健保,依勞保級距正常提撥6%
但無薪轉,是領現金袋,內附薪資條
目前沒收到扣繳憑單,我也沒記錄去年領多少
印象中,公司申報員工所得,最慢1月底前要申報
前公司當初只幫2個員工加保勞健保
他這樣沒申報,是營利所得低到不用報嗎?還是逃漏稅阿?囧
那我要怎麼把那段期間的收入列入去年所得?
根本不記得總額,且離職後不太愉快,實在不想打去問…
因少了那段期間的薪資紀錄,導致我的所得稅率從12%→5%
怕漏報到時又收到補稅單= =
請教各位這種情況該如何申報?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