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大家
105年小弟創業設立商號
有申請免用統一發票
因為核定營業稅額的金額
跟國稅局溝通了許久
覺得核定金額不合理,加上新創商號根本處於虧錢狀態,沒有獲利,覺得不需要繳納營所稅
最終換來免繳營業稅
因為核定稅額爭取到每月8萬以下
所以免課徵,但詳細金額因為未再寄繳稅單來,所以不知道詳細金額
所以106年申報綜所稅時
當然就沒有申報此筆資料(虧損無獲利)
萬能的國稅局於前幾日寄來補稅單
加計105年商號的"收入"後要我補繳稅款
請問大家
1.國稅局是否依照當初的核定營業稅金額來計算我的收入呢?
2.商號營業狀況明明就是虧損,要如何舉證核定稅額跟實際營業狀況不符合呢?
3.沒有此筆收入的情況下,如何跟國稅局溝通呢?(可以拿每月營業報表證明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