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自用住宅去年4月開始租給公司,談好租金3萬含稅
昨天收到房客寄來4-12月共9張的租賃稅(應該是吧)繳款單,通通都過期了
今天去繳 除了最後一個月只過期幾天,滯納金60元,其他8張都是上限15%=450
多的滯納金共3660元
因為是他晚寄 所以我們請房客負擔這3660元
結果房客傳來一段,說銀行搞錯了,就沒後續(房客很忙,常常只講一兩句就沒回了)
「加計滯納利息之規定:
2.自動補繳稅款利息之加計: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
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
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漏報、短報之處罰一律免除。但其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
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款,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
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稽徵。」但免加徵
滯納金。稅捐稽徵機關為便利納稅人自動補繳所漏稅款,印有自動補報專用繳款書,供納
稅義務人取用,惟繳款人應於「扣繳單位自動補報蓋章欄」蓋章證明。」
我查了一下,難道房客的意思是說應該是用補報利息來算,而不用滯納金嗎?
因為沒有租給公司的經驗,所以想請問
銀行真的搞錯了嗎??
另外
1.房客是否應要給我們扣繳憑單?
2.補充保費會在何時繳?
謝謝!
附上其中一個月的繳款單
https://i.imgur.com/e0hWrzD.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