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感謝各位先進前輩幫助,第一次遇到這樣的事情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找了一些資訊好像
跟實務會有些許出入,還是上來問大家。
家族中一親戚舊識想不開自殺身亡,公領域是個承包商,私人名下有一棟透天厝(即事發
地點) , 一輛車,與銀行600多快700萬的債務。
往生者有一獨子,目前拿不定主意要辦限定繼承還是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是考慮是否除了房產債務,連公司的部分也一併不能夠接續處理呢?
因為公司的銀行帳戶內有7萬多和一些公司抬頭的支票10幾萬必需是公司負責人才能提領
因此 在考慮是不是要繼承這個公司 把錢領出來之後再結束公司
往生者生前的有限公司 股東只有往生者自己一個人 資本額1000萬 沒有欠國稅局任何錢
所以 如果 繼承者要繼承這個公司 要走什麼程序? 繳什麼稅?
不知道為了領那些錢而去繼承公司值不值得?
限定繼承還有哪些實務上常見後續的考量需要加入評判呢?
麻煩各位前輩在多指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