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請教有關祭祀公業土地買賣的問題
家族有一個未登記為財團法人的祭祀公業
今年處分掉了幾筆土地,賣得一些錢 (沒有租金等其他收入, 純粹土地出售)
分配如下:
8個派下員,共分64%,每人均分得8% (1/8)
代書事務所拿佣金36%
●問題1
根據台北國稅局所查得的資料,派下員是不是不需要繳稅? 那需要申報嗎?
https://tinyurl.com/87vdv3m7
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係依據民間習慣成立之祀產,其財產視為全體派下員公同
共有之財產,屬財產權之一種,如該公業處分土地,即為公同共有人對公同共有土地之處
分,故該公業將處分土地所得價款分配予全體派下員時,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
定,該所得全體派下員免納綜合所得稅
●問題2
代書若將佣金部分,退還部分給派下員(譬如有些人3%、有些人1%)
那退佣的部分是不是將會列為派下員勞務或佣金所得 (代書是這麼跟我們說)
那拿到退佣的就必須去申報為個人所得,按綜所稅級距來課稅?
代書將退佣當成酬勞讓派下員去報稅是合理的嗎?
我們需要跟代書索取甚麼證明嗎?(扣繳憑單?)
這部分有甚麼節稅的好辦法嗎?
先謝謝大家回答~